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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勿“过火”,共筑食品安全新防线

作者:周扬  发布时间:2024-05-20 08:56:23 打印 字号: | |


202311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以期更好的规范食品药品领域日常生活需要消费索赔及职业打假索赔行为,明确权利范围,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维权活力,合力保障我国食药民生安全。

近年来,食品领域职业打假索赔活动的发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支持与反对的声音都十分激烈。客观来讲,职业打假行为特别是针对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活动能够作为一种市场监督的有效补充,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加集中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能够帮助市场更好地清除劣质产品和不法商家。

然而,专业化的职业打假行为所产生的部分负面影响也日渐凸显,以食品领城职业打假行为为例:

一是食品领域职业打假队从投诉举报食品“质量”问题逐步转向投诉举报食品“标签”问题。基于食品领域的严格执法标准和民事纠粉赔偿标准,食品标签问题也多会获得较高处罚及赔偿,导致市场监管和司法裁判力量多用于处理此类职业打假索赔行为,无法集中力量打击食品质量问题。

二是部分职业打假团队的恶意索赔行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执法司法实践显示职业打假索赔人数量和团队规模不断扩大,更多地开始通过网络吸收在校大学生开展线上购物的职业打假索赔行为,专业化的打假链条,使得市场经营主体因如食品标签瑕疵等问题,承受可能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的处罚及赔偿。

    面对上述职业打假索赔行为“双刃剑”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纠纷处理规则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一是明确了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基数认定标准,并对连续购买索赔、反复索赔的行为进行了界定性的规范,即希望能够为抑弊扬善、充分发挥职业打假索赔行为的积极作用建立规范化通道;二是特别针对近期广泛影响市场监管执法司法实践的食品标签类职业打假索赔行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食品标签说明瑕疵的标准,并列举了具体表现形式,明确食品标签瑕疵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以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希望以此为类型化打假行为的索赔明确法律依据;三是希望明确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依据应是类型食品自身的安全标准,即希望食品领域市场经营行为、消费行为及打假索赔行为都能够回归食品安全本质。

法治是社会运行的保障,法律规则是社会主体开展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食品安全是最贴近百姓民生的社会安全问题,需要社会各主体凝心聚信、合力施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执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食品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源头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也应在充分积极行使食品安全保障社会监督权利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维权,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构建食品安全新防线。


 
责任编辑:刘海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