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农户杨某在自家果园架设禁用工具粘网猎捕多只野生鸟类被提起公诉。近日,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院提起公诉称,2021年6月,被告人杨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果园内架设粘网,使用诱鸟捕获野生鸟类。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鸟工具粘网猎捕野生鸟类,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辩护人的意见为,杨某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自家果园内,为护果园内果实架设粘网,使用诱鸟猎捕野生鸟类。在案发时,杨某捕获一只大斑啄木鸟、三只麻雀、四只黄雀;大斑啄木鸟、麻雀系三有动物,黄雀系北京市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北京市全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粘网属于禁用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