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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亮红灯,冒用信息请“刹车”
作者:周蕊  发布时间:2021-10-15 15:55: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人民银行公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使用、安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当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打着征信旗号的大数据风控公司和数据服务商,利用市场优势,在未经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过度采集企业和个人数据,并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业目的,如提供给一些中小企业申报纳税、进行工商登记等,给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或企业造成损害。现实审判实践中,因这类损害引起的纠纷也较为常见。

【案情回顾】

卫某与张某系夫妻,2016年,张某因生活困难向政府申请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但2018年4月,张某突然接到街道办事处通知,因其爱人卫某在鸿鸿公司处领取了劳动报酬,其家庭人均收入已经不符合申领公租房租金补贴的标准,将暂停对其补贴的发放。但卫某和张某均系无业人员,何来的劳动报酬?一头雾水的张某前往街道办事处查询后获悉,相关部门按例核查张某的家庭成员地税信息时发现,其爱人卫某名下有鸿鸿公司的缴税信息,其家庭收入总额已经超过标准,故而取消其租房补贴。卫某遂将鸿鸿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鸿鸿公司辩称,就其公司为卫某报税一事,是因为公司财务报错了,卫某并没有在其公司上班,且只是申报了两个月,在得知情况后就即刻向相关部门撤销登记信息,并没有给卫某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另外,根据卫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是其自己申请终止的,并非诉称的被暂停。

后法院工作人员前往相关部门核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需要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张某确实因为其爱人名下有相关公司的缴税信息导致收入超标,住房补贴随之会被取消,故该部门通知张某提交了终止申请,待其家庭收入水平达到标准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则可以恢复发放该补贴。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和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鸿鸿公司认可因财务人员失误申报了卫某两个月的收入,虽然其拒不说明卫某身份信息的来源渠道,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因鸿鸿公司冒用卫某姓名及身份信息申报纳税,导致卫某家庭人均月收入超标,进而导致张某被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侵害事实清晰,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鸿鸿公司亦对此存在过错,应对卫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鉴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目前经济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障了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为城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最终通过法院的释法说理,鸿鸿公司意识到冒用他人姓名及身份信息的问题严重性,主动向卫某赔礼道歉,同意赔偿卫某损失五千元,并当庭履行完毕,本案以双方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均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同时,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任何侵犯自然人姓名权和信息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在数字经济时代,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使得大量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能够更容易采集和加工,这给社会生活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信息持有者和处理者敲响警钟。

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组织和个人应夯实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基础,确保已经征得个人信息所有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处理原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过度处理信息,更要杜绝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提供、处理、冒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工作中在体验便利的同时,下载、使用app以及各种涉及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场合,以必需为原则,谨慎让渡自己的信息,以免个人信息被广泛采集、滥用。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