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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套路多 法官教你“擦亮眼”
作者:安然 段莉  发布时间:2021-09-01 13:48:52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媒体行业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宣传以不同方式在大众生活中活跃,但在商品的促销过程中,虚假宣传屡禁不止,常常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大米等礼品真能免费拿?小小仪器能治愈癌症?购买商品房能保证子女上名校?虚假宣传的套路怎样识别?法官教你“擦亮眼”。

案例一:保健品宣传花式“坑老”,农村老年人成受骗重灾区

案情回顾

某公司主要经营“泰山玉葫芦、石墨烯净水器、头部按摩仪,冬虫夏草营养液”等产品,该公司经常在农村地区开展销售宣传推介活动,参加人员主要为农村地区的老年人,每天约有40-100人不等。在展销会上,组织人员先是用著名演员王某的名义介绍产品的来源、价值、材质等内容。随后宣称公司售卖的产品使用最新石墨烯科技,为军工产品,特供部队使用。此外,该公司宣传该产品每天使用可以一生不得脑溢血、心脑猝死等疾病,同时可以抑制、预防肿瘤。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上述产品无生产厂家、无出厂合格证明、无生产批号,未发现有任何治疗疾病的功能。该公司仅从个人手中以脑部按摩仪每台295元,净水器130元每个,泰山玉葫芦110元每个为进价,却以一套5990元销售给现场老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多方走访、调查及取证,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最终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80万元。后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上述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老年人,由于缺乏子女陪伴,身体健康程度欠佳,防骗能力较弱等原因,很容易成为不良商家的欺骗对象。对此法官特别提示,保健品不是药品,也不能替代药品。对于药品的经营零售,我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针对一些商家宣传的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仔细甄别,注意商家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经营许可。对于保健品的售卖,消费者需保持谨慎克制的态度,对于自身患有的疾病应及时就医,遵从医嘱。

案例二:“温情陷阱”套路深,留存证据防被骗

【案情回顾】

某旅行社经营境内外旅游、食品销售、旅游信息咨询等业务。该旅行社经常组织老年人一日游。在一日游活动中,该旅行社对一款保健仪进行宣传,采用现场体验、播放产品宣传片等方式向参加活动的一百余名老年人进行商业推广,宣称该款保健仪对五脏六腑的疾病具有确切的疗效并可以预防疾病。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款保健仪仅为一款普通的电子产品,产品包装箱内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中也未明确可以治疗疾病。经过执法人员走访调查,询问取证后认定该旅行社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决定对该旅行社处以罚款50万元。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部署《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加强“保健”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通过对各类虚假宣传行政诉讼、非诉审查案件的审理发现,当前保健品的商业宣传往往披着温情的外衣,行欺骗的事实。例如,部分旅行社打着低价一日游或免费领取小礼品的方式趁机夸大宣传其商品,或利用“导游”的身份对老年人嘘寒问暖,关心备至,然而高价卖出商品并获取不正当利益才是此类旅行社的最终目的。对此法官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在购买商品后上当受骗可积极进行投诉索赔,拨打市场监管部门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此外,消费者在任何场合购买商品均须注意保存证据,例如索要购买发票,留存转账记录,保存微信证据等方式,以便日后维权。

案例三:买房就能上名校?“虎妈猫爸”需谨慎!

【案情回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某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小区商品房销售期间,为提升销售业绩,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售楼处现场介绍过程中,宣传该项目自建的配套小学为某北京市重点小学。前述宣传内容以直播视频的形式在某网站刊载播放。该小区建成后,该项目自建配套小学实际入驻的仅为某教育集团名下的某校区小学,与前期宣传的名校相去甚远,这导致多名购房人投诉举报。

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该房地产开发商的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最终决定对该房地产开发商处以罚款180万元的处罚。该房地产开发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履行了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房地产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近年来大城市教育成本越来越高,为了孩子教育,不少“虎妈猫爸”不惜高额购买学区房。为了提高销售业绩,不少房地产开发商抓住家长们购买学区房的消费心理,采取过度包装所开发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那么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开发商要理性宣传,切勿仅为业绩而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成为合同条款内容;但是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及宣传册上已明确注明“本广告仅为要约邀请,所涉文字及图片资料仅供参考,开发商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情况下,开发商的兜底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尽到提示义务,那么销售广告和宣传册所载明的诸如入驻名校等内容不具有要约性质,不能成为合同条款。因此,消费者对于开发商包装宣传要保持审慎理性的态度。

案例四: “慈善活动”是为假,“虚假宣传”才是真!

【案情回顾】

某公司于2018年11月初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认购365元爱心礼品,免费赠送40万元保障”的经营项目。该项目内容为花365元购买爱心礼品(字画、茶叶、人参、阿胶、摆件等)即免费赠送40万元大病救助保障,第二年开始每年交39元续费即可享受40万元大病救助。此外,在经营场所内的宣传彩页以及展板上均有“国家支持 政府关注”板块,该板块上写有“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救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等内容。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系广告主发布广告,无广告发布费用。最终,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后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

广告宣传是广告客户借助广告经营者的策略、手段,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向公众宣传、传播广告信息的活动。广告宣传的重点在于宣传所倡导的观念和思想,引导公众树立新的观念。据此,广告宣传绝非毫无底线,打着“慈善”的幌子,行“违法”的事实,必将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我国《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主和经营者在发布产品推广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合法合规,禁碰法律红线。

此外,作为消费者看到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要做到“三个不盲目”,就是不盲目相信、不盲目跟风、不盲目购买。最后消费者应该强化维权意识,遇到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自身权益因此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