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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庭调研疫情期间涉未成年人线上教育培训类纠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宁继清  发布时间:2020-06-01 14:08:20 打印 字号: | |

疫情期间,在未成年人线上教育培训大火的同时,相关法律问题开始显现。民三庭疫情期间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类纠纷30余件,其中不乏涉未成年人线上教育培训类纠纷并且呈增长趋势,案由则主要集中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经调研,民三庭发现该类纠纷的特点具有以下“四个双重性”:

一是选择线上培训的被动性和主动性。疫情期间,由于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服务被紧急叫停,他们纷纷转至线上甚至扩大现有规模。对此,部分未成年人父母只得被动地同意将之前已报的线下培训改为线上培训;而部分未成年人父母则看到了线上培训的优势所在,主动为孩子报名线上培训。前者便为该类纠纷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二是合同缔约双方的强势性和弱势性。相比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强势性,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具有明显的弱势性。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其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容易被网上众多的虚假宣传所蒙蔽;在签订培训合同时,往往被里面的“格式条款”所左右;在合同履行前,会被要求预交高昂学费;在合同履行中,则容易被“隔空”变更培训时间、方式、内容等;而在合同难以维持要求退还学费时,合同中的“转让条款”便成了“拦路虎”。

三是涉案受害主体的多重性和家庭性。涉案受害主体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甚至殃及整个家庭。对未成年人而言,其认知能力有限,在上网课时难以识别低质量课程,甚至会被此类课程误导,从而输在起跑线上;对未成年人父母而言,投入了高昂学费,换来的却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破碎以及随之而来的官司缠身,这对整个家庭的影响都是不可小觑的。

四是该类纠纷维权的艰难性和不确定性。由于部分未成年人父母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足,加之疫情期间的“隔空”交易,使其在缴纳学费、课程质量、已上学时等方面难以充分举证,导致事实难以查清。更有甚者,涉案受害者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后,由于培训机构关门跑路,其所受损失很难得到实际弥补。

针对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该庭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以“完善立法”为基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范畴。目前,该类纠纷主要通过《合同法》予以规制,但实际上缔约双方存在强弱之分,校外培训机构更像是经营者,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更像是消费者,这种模式本来就是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因此建议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而对该类纠纷予以更好地规制。

二是以“提高意识”为前提,增强未成年人父母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未成年人父母应摆正学习心态,理智看待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宣传。在全面了解培训机构资质以及培训实力的前提下进行理性选择。在缔结合同时,则要仔细审查合同,谨防“格式条款”及“转让条款”。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要全程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加强监管”为保障,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如实披露相关信息。首先,披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投资注册的相关情况;其次,披露培训机构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最后,建立培训机构的黑名单,将严重违法犯罪的培训机构在政府官网上予以公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是以“诉源治理”为突破,实现未成年人培养和培训机构复工的双赢。疫情之下,建议以诉源治理为抓手,在党委领导下,通过人民法院、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形成合力,有效预防该类矛盾纠纷;同时当该类矛盾纠纷出现时,应引导培训机构主动发声,提出合理解决方案;消费者则应多一份理解,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从而达到未成年人培养和培训机构复工的双赢。


 
责任编辑: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