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执行局因在疫情期间7日高效执行一例合同纠纷案件获赠当事人锦旗。
北京某物业公司因向刘某追索供暖费而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2014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供暖费用共计16540元。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刘某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2020年4月9日,北京某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霍福生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刘某称自己是安徽人,疫情期间未回北京,自己的房屋已经卖给了案外人胡某,认为不应由自己缴纳供暖费。霍法官在对刘某释明判决书的义务主体以及刘某应当对房屋未转让第三人前的供暖费承担责任后,对刘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冻结银行卡的措施。刘某认识到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的错误,并以最快的速度履行了债务。
2020年4月16日,北京某物业公司收到了该笔供暖费,并为霍法官在疫情期间的高效执行点赞,送上“迎难而上勇担当,执行利剑守企业”的锦旗,是高效执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