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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娄宇红院长审理房山区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作者:李凤茹  发布时间:2020-03-16 15:01:17 打印 字号: | |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我院高度重视涉疫情重点案件办理,着重发挥院庭长办案引领示范作用。3月9日上午,我院党组书记、院长娄宇红利用“云庭”远程庭审平台线上审结该区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弟弟张某1(另案处理)在经过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南大桥的卡口时,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登记工作,躺在地上阻碍道路通行并辱骂执勤辅警,后不顾劝阻离开现场,执勤辅警向房山分局张坊派出所通报情况。随后张某1与被告人张某再次返回现场,民警尹某等人接通报来到现场后向张某1核实情况,张某1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民警对张某1进行强制传唤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从中阻拦,将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尹某推倒在地,张某1将给其戴手铐的辅警焦某的左手中指咬伤,后二人被民警控制并传唤到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向我院提起公诉。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我院依法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被告人张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并于庭前接受了律师的法律帮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其妨害公务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我院经审理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卡口对行人及车辆进行登记检查是依法实施的防控管理措施,人民警察协助开展检查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依法行使的职权,任何公民均有义务服从管理、配合检查、自我约束。被告人张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侵犯民警执法权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