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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发布时间:2020-01-16 09:42:52 打印 字号: | |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责任编辑: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