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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任职限制都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19-07-10 15:10:57 打印 字号: |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责任编辑: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