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五、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七、什么是黑势力
“黑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八、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九、什么是“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十、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十一、依法严厉打击哪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清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恶意煽动、组织、参与“非访”、“闹访”,干扰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黑恶势力;
12.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十二、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当前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出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十三、什么是候选人联审机制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十四、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指什么
具有以下十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1.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2.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4.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7.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9.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10.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十五、“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十六、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十七、扫黑除恶要做到哪两个“结合”
中央要求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是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二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二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是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二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全部”是指什么
涉黑涉恶线索全部查实、黑恶势力全部打掉、“保护伞”全部挖出、经济基础全部摧毁、长效机制全部建立。
二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增强哪“六性”
认识的深刻性、部署的衔接性、推进的平衡性、打击的持续性、斗争的策略性、治理的协同性。
二十五、增加认识的深刻性,应做到哪“三个到位”
一是对专项斗争的重要性认识到位。二是对黑恶势力的危害性认识到位。三是对不间断开展 “大扫除”的必要性认识到位。
二十六、增强部署的衔接性,应做到哪三个“有效衔接”
一是要做到侦查与起诉、审判有效衔接。二是要做到打击黑恶势力与查处“保护伞”有效衔接。三是要做到持续打击与动态总结有效衔接。
二十七、增强打击的持续性,应着力在哪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在用足用好线索上下功夫。对已掌握的涉黑涉恶线索要认真核查、督办,发挥最大效用。二是在排查发现新线索上下功夫。要拓宽线索收集渠道,把被动坐等线索变为主动找线索,提高线索发现能力。三是在提高专项斗争渐进性上下功夫。按照三年目标任务,制定好阶段性安排,有步骤有重点深入推进,一仗接着一仗打,确保杖仗打胜。
二十八、增强治理的协同性,应做到哪“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前端监管和末端处置同向发力。二是坚持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协同推进。三是坚持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
二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 “六个延伸”
1.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
2.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
3.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
4.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
5.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
6.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
三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阶段的“关键点”和“着力点”分别是什么
以深挖彻查“保护伞”为关键点,以基层组织建设为着力点。
三十一、“保护伞”查处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问题线索移交反馈制度是否落实;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相互协作;案件过问记录制度是否落实;摧毁经济基础情况。
三十二、当前地方扫黑除恶中存在哪“十大问题”
1.站位不高: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把专项斗争等同于一般的专项工作;有的认为专项斗争只是政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尤其是“不真打、不愿打、不敢打”的消极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亟待加以破除。
2.部署形式化:有些地方专项斗争“雷声大、雨点小”,一般性部署多、具体推动举措少,重点不聚焦、实效不明显,研究阶段性斗争的特点规律不够,没有形成一波又一波的强大攻势。
3.发动群众不充分:有些地方群众对专项斗争知晓率不高,不敢举报黑恶势力。这与这些地方宣传不够、发动不深、造势不力有直接关系。
4.线索核查质效不高:有些地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来源单一,线索核查不深、不透、不实,核查进度迟缓,特别是有价值的线索不多已成为影响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
5.重点案件查处不力:有些地方办案人员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水平不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案情复杂导致推进缓慢,特别是处置涉黑涉恶财产难度较大,一些黑恶势力虽被打掉了,但其经济基础没有被彻底铲除。
6.执法思想不一致:有些地方基层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存在分歧,影响办案质效。
7.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有些地方涉黑涉恶案件查不深、打不透,触及不到“保护伞”,难以连根拔起,以及个别地方担心“灯下黑”问题被查处以后影响形象和政绩,存在对“保护伞”不愿查、不敢查等问题。
8.存在打击“盲区”:有些地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不平衡问题突出,有的市县至今未办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有的行业领域存在监管漏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没有得到查处;有的农村地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的问题依然存在。
9.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当前有些地方扫黑办力量不足、权威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10.开展督导不力:前期大部分省区市开展了专项斗争督导工作,但还存在督导规格不高、进驻时间短、过程不规范、实效不明显等问题。
三十三、如何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
要打好主动仗,把矛头对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领域,出重拳、下重手,务必把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政法系统内部充当“保护伞”的,要敢于刀刃向内,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以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要认真贯彻“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严格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确保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三十四、如何切实打好扫黑除恶“攻坚仗”
要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作为必须打好的攻坚战,有针对性地完善政策、制度,落实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各项措施,努力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日常监管,健全线索移交、通报整改等制度,切实堵塞管理漏洞。要推动县乡党委加大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力度,严格村“两委”换届资格审查,建立候选人联审机制,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坚决挡在门外。 要深入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以基层党建为统领,以人民为中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增强城乡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免疫力”。
三十五、如何切实打好扫黑除恶“整体仗”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打好整体仗、合成仗。要细化职责任务,明确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确保专项斗争有重点、有步骤地有力有序推进。要强化督导检查、问责追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三十六、如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保证
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
三十七、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习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三十八、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原则是什么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及时核查、妥善办结的原则。
三十九、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事件。
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四十、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四十一、“四个督导”是什么
政治督导、问题督导、责任督导、效果督导。
四十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重点是什么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督,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四十三、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督导的对象有哪些
主要对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四十四、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十五、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1.抓住主要矛盾,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确实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
2.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
3.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有机结合,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4.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案犯罪案件的审判质效。
5.坚持立足审判职能,找准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结合点、切入点。
6.加强法治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严格贯彻“三同步”原则。
四十六、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步骤是什么
2018年,全面部署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四十七、2018年全市扫黑除恶推进会上提出的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决做到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除恶务尽。
四十八、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阶段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重点对2013年以来审结的所有刑事、民商事和执行案件,集中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大排查”专项活动。
2018年年底前,依法从快审结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形成强大震慑效应,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重点做好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力争在第一季度全部审结2018年受理的一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继续加大对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梳理力度,努力实现“十个新突破”,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依法从快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通过不懈努力,推动形成标本兼治、正本清源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为首都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城市环境、营商环境。
四十九、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向纵深推进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准确把握专项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深挖根治”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克服被动等靠思想,在主动工作、提前介入、细致摸排上下功夫。既要对刑事案件,也要对民商事、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核查是否存在涉黑涉恶线索;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也要坚决打掉其背后的“保护伞”;既要在判处主刑时从严惩处,也要充分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做到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好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确保2018年以来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在2019年3月底以前全部审结。
五十、全市法院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大排查”专项活动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各院要对已审结的所有刑事、民商事和执行案件,聚焦虚假诉讼、非法高利放贷、套路贷、校园贷、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房屋中介租赁等领域摸排核查,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包括人民群众举报、信访的涉黑涉恶线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查民间借贷事实和证据,严厉打击通过民事诉讼实现非法目的的套路贷行为。重点对党的十八大以来(2013年始)审结的上述所有案件进行摸排核查。
五十一、全市法院开展法院干警涉黑恶势力“保护伞”专项自查活动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1.排查各院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是否存在法院干警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包庇黑恶势力犯罪;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公安司法机关查禁;在办案过程中,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恶势力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恶势力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排查各院办理的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是否存在法院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
3.排查群众实名举报法院干警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或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举报、信访信件,是否存在尚未调查、处置的情况。
五十二、人民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主动延伸审判职能
应避免就案办案,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善于通过剖析案例发现行业管理或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促进落实监管责任,堵塞制度漏洞,防控社会风险,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
五十三、市高级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打击房屋租赁中介市场“涉黑涉恶”行为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应从哪些方面排查掌握房屋租赁中介市场的“涉黑涉恶”行为线索
1.在房屋租赁中介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暴力行为,如以殴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方式,强行索取相关租户费用或迫使租户搬离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交房,违背房主意愿使用暴力强迫其继续出租房屋的;围攻政府管理部门、殴打或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和物业、社区、村工作人员,干扰其正常管理工作等暴力行为。
2.在房屋租赁中介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软暴力行为,如利用其掌握的租户住址等个人信息,对租赁双方采取填堵锁眼、断水断电、辱骂威胁、堆放垃圾、制造噪音、上门骚扰、短信攻击等骚扰恐吓方式,迫使租赁双方支付各种不合理费用的,或严重阻碍住房租赁市场正常交易的,或使租赁双方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交房,违背房主意愿使用软暴力强迫其继续出租房屋的;长期垄断区域房源市场,欺行霸市阻碍其他中介人员正常业务等行为。
3.在房屋租赁中介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过设置合同陷阱迫使租赁双方主动违约的;将房屋打隔断出租后,利用政府“禁止违法群租房”等规定,故意侵害租赁双方权益的;在房客联系看房后,虽未达成交易但强行索要费用的;以房东收房为由,驱赶租客搬离却不退还押金及租金;租赁期满后,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房客所交押金的;隐瞒房屋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租户交易的;一房多租骗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冒充房主或中介公司,向租户收取中介及相关费用的;伪造租赁合同,违规将房屋进行转租、打隔断出租等违法行为。
五十四、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五十五、“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五十六、“套路贷”犯罪与民间高利贷有何区别
1.行为目的方面。“套路贷”中的借款只是幌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而民间高利贷当事人主观上追求的是高利。
2.侵害客体方面。“套路贷”犯罪侵害的客体多、社会危害性大,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民间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3.法律后果方面。“套路贷”是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意不在借贷本身,而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民间高利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关系,除了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行为本身受法律保护。
五十七、“套路贷”犯罪行为,一般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五十八、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如何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
五十九、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如何处理
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十、举报“黑恶”势力有哪些途径
1.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全国举报电话:010-12389;北京市举报电话:110、63531234)、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以及网站(www.12389.gov.cn)进行举报:
2.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3.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办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