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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致人损害,生产者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3-12 15:55:04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