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上午,邵明艳院长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于妍、人民陪审员孔祥录组成合议庭,当庭宣判自诉人石某诉被告人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该案是我院首次因被告人无法传唤到案,存在潜逃风险而签发逮捕令的案件,实现了我院在适用自诉程序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又一个程序上的创新与突破。
本案中,自诉人石某系被告人董某某的债权人。自诉人与被告人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依法判决,判令被告人董某某向自诉人石某返还借款人民币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董某某拒不执行民事判决,且在自诉人石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期间,出售其个人房产,获得售房款人民币28万元,并继续逃避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长达五年之余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惩拒执行为,自诉人石某向我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件受理后,邵明艳院长认真审查了自诉人提供的起诉材料及关联执行卷宗,初步查明了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同时,因被告人董某某拒不配合法院刑事传唤,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被告人销毁、伪造证据,邵明艳院长一方面指导我院执行部门冻结了被告人董某某的养老金账户,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露面;另一方面,签发逮捕令,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决定逮捕。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我院多次提讯被告人董某某,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使得被告人董某某深刻认识到了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庭审前,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家属,积极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制定了还款计划。同时,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我院通过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被告人董某某指定了辩护人。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法庭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庭审程序规范流畅,庭审条理清晰,焦点集中,重点突出,审判节奏明快有力,庭审礼仪得当,法庭纪律有序、严肃,彰显了法律的庄严正义。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在年终结案关键关头,邵明艳院长公开开庭审理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充分发挥了院长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极大鼓舞了全院干警的工作士气,并彰显了我院打击拒执犯罪、宣战执行难的意志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