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下午,我院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会同青年法官董杰和人民陪审员李翼明,公开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北京市首例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并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充分发挥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示范带动作用。
公诉机关诉称,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匡某在北京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组织康某、胡某、马某分别代替曾某、曾某某、谢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匡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全面听取公诉人和被告人诉辩主张的基础上,组织双方针对定罪、量刑分别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流畅、节奏紧凑,合议庭成员思路清晰、配合默契、庭审用语规范简洁,彰显出威严、有序的法庭气氛,公诉人员和辩护人也展现出良好的业务水平。
经过合议庭评议,本案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匡某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表示认罪,并真诚悔过,当庭表示不上诉。
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干警,新闻媒体记者及该院新录用人员共计100余人观摩旁听了案件审判过程。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房山电视台、检察日报、房山报等十余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中国法院手机电视、北京电视台新媒体“北京时间”、北京法院庭审直播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对案件审理进行了全程同步视频直播,我院官方微博对本案进行“微记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取得了线上线下联动的立体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