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图片回顾
房山法院执行二庭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清除树木纠纷案件
作者:图/新闻宣传办公室 文/执行二庭  发布时间:2011-05-19 09:05: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李某与曹某清除树木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依法强制执行,顺利执结。

20077月,房山区长沟镇西甘池村里分配给李某家承包地二亩。这本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两个月后,同村曹某的妻子未经李某同意竟然在其的承包地里栽种树木及作物,因曹某之妻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病,经劝说、阻止无效,曹某之妻在李某这二亩承包地上种植树木达700多棵,从而导致李某无法种植其承包地,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房山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曹某对起诉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清除种植的树木及作物,但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曹某一直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一方面依法向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曹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几次经法院传唤都拒不到庭。执行人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电话联系曹某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同时张贴了执行公告,表明如不自行清除,法院将强行清除;另一方面联系有关单位,做好强制清除的准备。针对曹某之妻患有精神病,不能正常的生活,行为动作不同于一般人,可能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行为这一特殊情况,执行人员制定了完善、详细的执行预案。

2011517,执行二庭依法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控制现场,同时对现场内的表示拒不自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开展工作。在执行人员不懈的努力下,相关部门迅速清除承包地内种植的树木及作物,该案件顺利执结。

在该案中,曹某之妻未经李某同意,在曹某的承包地上种植树木及作物,侵犯了李某的土地承包权,理应按照调解书的规定清除李某承包地内种植的树木及作物,但曹某一直拒绝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此曹某要承担法院强制执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白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