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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法:京城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广受媒体关注
作者:摄影:隗苇 文字:赵艳艳  发布时间:2011-05-13 08:46:30 打印 字号: | |

59日上午,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首例“醉驾入刑”案,并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此案因此成为京城首例宣判的“醉驾入刑”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中央电视台《第一线》、《今日说法》、《庭审现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新闻中心、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法院报》、《中国日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法制晚报》等30余家媒体、近百名记者大幅报道了案件的庭审情况。此外,中国网络电视台对此案进行了同步网络视频直播。

55日,房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涉嫌醉酒后危险驾驶的案件向房山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八)》于51日实施后,房山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152010分许,饮酒后驾驶“金杯”牌普通客车(车牌号:京PPR865)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周路“碧桂园”小区路口时,“金杯”牌普通客车撞在前方一辆等候放行的小客车尾部,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群众报警,郭某被传唤到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3.2mg/100ml   

房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酌予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房法新闻办积极组织媒体对此案进行的深度报道,对群众的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新政的有效实施,践行了能动司法,为新闻报道工作赋予了更高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责任编辑:白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