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高达1 822 861.7元的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陈永富法官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场给原告一张价值500000元的支票和10602元的诉讼费,并对主审法官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
原告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燕阳加油站于2004年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合法拥有的燕阳加油站,由于该加油站需要重建,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图纸设计并给付被告建设资金,被告负责办理开工许可证以及具体施工,租赁日由被告方取得重建加油站开工许可证开始计算,原告于被告取得许可证一周之内支付约定的5年的租金。后原告支付定金70万元,并未按约定支付5年的租金,被告建成加油站后于2009年将加油站另行出租。在本案诉讼前,双方曾多次交涉并进行过诉讼,但均未实际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给付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费共计1 933 299.20元。原被告双方私下多次沟通协调,均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经过陈永富法官的多次说服教育,沟通交流,原被告双方终于在庭审中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同意终止合同,被告当场支付原告支票和诉讼费,并承诺双方不再有其他任何争议,这起持续六年之久的纠纷彻底解决。最后,原被告均对法院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