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法官!
2009年5月初,我将1500元借给我饭店附近学校的在校中学生小李,约定2个月以内归还。而还款期届满后,我多次向小李索要均未果。无奈我找到小李的父父索要,但他以孩子借钱的时候未经父母同意为由而拒付。请问,借款给未成年人,可向其父母追索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可以看出小李借钱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双方都存在过错(也就是明知小李是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借钱且数额较大),所以双方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