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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的6000元欠款我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王永  发布时间:2010-09-07 13:50:32 打印 字号: | |
  法官:

  你好!

  1995年4月份,我村村民薛某收购生猪,约定每斤4.2元,薛某累计收购我家的生猪2000多斤。后来,经过我多次索要欠款,薛某至今还欠我6000元未给付,薛某于2009年1月给我出具了欠款证明,该证明内容是“今欠冯某猪款6000元,薛某欠, 2009年1月”。最近,我向薛某索要欠款时,他突然不认账了,说法律规定,债务经过两年就作废了,请问薛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冯某

冯某:

  你好!

  薛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诉讼实效一般性的规定。第一百四十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你一直没有停止对薛某索要欠款,而薛某也于2009年1月向你出具了一张欠条,这是对你们之间欠款事实的承认,可以视为他同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该从2009年1月起重新计算。所以,你对薛某的债权是依法能够得到保护的。
责任编辑: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