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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不足,用户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0-04-27 13:33:57 打印 字号: | |
  法官:

  您好!

2009年冬,我居住的住宅楼在元旦过后,暖气温度只有14.5℃,供热明显不足,夜间几乎不供热。许多住户都因此生病。我们遂向供热部门提出抗议。负责供暖的人员表面应付很好,答应按标准供热。但是10多天过去了,供热仍然不足。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苏某

【答】:

苏某:

你好!

可以要求供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供用热力合同中,供热方也应按合同规定的供热标准供热,否则给用户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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