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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原告吗?
作者:董雪  发布时间:2010-04-09 12:36:48 打印 字号: | |
  王某:我们200户居民所在的小区于2008年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设立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制订了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从各业主所缴纳费用及物业公司部位的收益中支出。2009年,当地政府决定将小区内一块面积约100平米的绿化用地规划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业主委员会提出抗议。因交涉未果,2009年12月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当地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请问: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作为原告直接起诉当地政府?

  法官:业主委员会虽不属于公民,也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即有权作为原告直接起诉当地政府。
责任编辑: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