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你好!
我是湖北省一在京务工农民。在我租住的房屋对面有一工厂。工厂的老板养了一条猎狗用于看守大门,平时都有守门员一起陪着猎狗守大门。今年暑假,我在老家上高中的儿子来京度假。一天,我和老伴都上班不在家,儿子觉得对面工厂守大门的猎狗非常“可爱”,趁守门员上厕所的机会,便上前去与猎狗打招呼,猎狗没有反映。儿子又走上前去用食物喂它,猎狗嗅了嗅,没有理睬。儿子觉得这城市的狗非常“笨”,肯定不会像老家的狗那样“逗一逗”就会咬人。于是儿子便捡起附近的一根木棍使劲砸了猎狗一下。不料猎狗呼啦一下跳起来咬伤了儿子的左脸,还抓住儿子不放。儿子呼救,被闻声赶来的守门员救下。事后,儿子被送往医院,共花去医药费等2千多元。这期间,工厂的老板给了我们5百元钱。我认为他应该全额支付我儿子的医药费,因为是工厂的守门员失职才导致猎狗咬伤我儿子。工厂的老板却说我儿子被猎狗咬伤完全是我儿子趁看守员不在挑衅猎狗所致,而且事发前后也就5分钟,看守员闻声前来立即制止了猎狗。给我们5百元是为了照顾我们,要求他给付全部医药费没有法律依据。请问:工厂老板的说法有道理吗?我可以要求他支付全部医药费吗?
老李
老李:
你好!你所咨询的问题是关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赔偿的问题。
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如果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挑衅饲养的动物所致,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或者受害人被饲养的动物伤害是由于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挑衅饲养的动物所致,饲养动物的主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第三人赔偿受害人。除此两种情形以外,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要根据受害人有无过失以及过失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据以上分析,你儿子被工厂看门的猎狗所伤完全是由于你儿子挑衅猎狗所致,因此,工厂的老板可不赔偿你儿子的医药费。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