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儿子的疼爱,张老太太以儿子李伟(化名)的名义购买了两套底商和一套商品住房,可没料到儿子李伟在几年后不幸病逝,这几套房也成为张老太太和儿媳纠纷的根源,且这场纠纷进而演变成张老太太整个家庭的战争。2006年,张老太太的儿媳,也即李伟的妻子刘梅(化名)携自己的儿子李文以财产权属纠纷为由将张老太太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张老太太于诉讼中病逝后,刘梅又将张老太太的其他几个子女李强、李霞、李艳(以上均为化名)追加为被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自己和李文、李强、李霞、李艳共有,其中自己占诉争房屋的16/24、李文占5/24、李强、李霞、李艳分别占1/24。
张老太太育有四个子女,即李霞、李艳、李强和李林,刘梅和李林于1988年12月登记结婚,1998年刘梅和李林的儿子李文出生。李林是张老太太最小的儿子,非常孝顺,再加上从小体弱多病,因而张老太太打小就非常疼爱这个儿子。2000年,张老太太以李林的名义以近100万元的价款购买了底商两间和商品房一套,李林于2001年办理了上述房屋的入住手续。张老太太本打算等自己去世以后,就把这些房子给李林,但上述房屋并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没料到,尽管与病魔作了数年顽强的抗争,李林依然没能逃脱死亡的魔掌,2004年4月,李林病逝。张老太太在李林死后,心灰意冷,觉得为儿子未来所作的打算也成为泡影。在李林病逝后不久,张老太太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在买受人一栏填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2万余元。张老太太的儿媳刘梅在继承遗产过程中发现张老太太曾以自己丈夫的名义以近100多万的价款购买了三套房,现在房价升值了一倍多,喜出望外,认为房屋既然以李林名义购买并办理入住手续,李林生前房产就应该为自己和李林共有,李林去世后,自己和儿子就应该占有房产的大部分份额。在刘梅继而发现张老太太在签订正式商品房购买合同时将购买人改为自己的名字后,就和儿子李文将张老太太诉至了法院,2006年3月,张老太太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刘梅、李文就将张老太太的其他几个子女李强、李霞、李艳追加为被告,要求确认房产规自己和李文、李强、李霞、李艳共有,自己占上述房屋的16/24,李文占5/24,李强、李霞、李艳各占1/24。
而被告李强、李霞、李艳却辩称,诉争房屋是其张老太太出资购买的,一直由张老太太行使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房屋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也是张老太太,而李林作为诉争房产的名义购买人,其生前既没有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也没有与房屋的出卖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诉争房屋的物业费、采暖费、契税等相关费用也一直由张老太太交纳,不动场的所有权应以权利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准,没有权利证书的应以最终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准,张老太太生前以李林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临时售楼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后又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意图将诉争房产赠与李林的行为,但李林生前并未依赠与关系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并未由张老太太变更为李林,因而诉争房产应为张老太太的生前个人财产,而不是李林和刘梅的夫妻共有财产,刘梅对诉争房产并没有任何权利,故不同意李强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老太太以李林的名义购买了底商两套和商品住房一套。售楼协议书中购房人、入主合同书署名均为李林,虽然售楼协议书中李林的签名系张老太太所写,但购房人仍应为李林,且诉争房屋已于2001年交付给了李林,且该房屋是于李林和刘梅的夫妻存续期间购得,因而诉争房产应视为刘梅和李林的夫妻共有财产。但在李林去世后,诉争房产并未进行析产继承,张老太太作为继承人之一,在诉争房屋未析产继承前,应由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刘梅、李文要求确认诉争房产为刘梅、李文、李强、李霞、李艳按份共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其应另案进行继承予以解决。本案诉争房产在李林去世前已由开发商交付给了李林,张老太太在李林去世后就本案诉争房屋与开发商所订立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被告也未提交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张老太太的证据,被告关于诉争房屋是张老太太所有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尽管确认了房屋为李林和刘梅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判决驳回了刘梅、李文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提醒,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日益攀升,因房产所有权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越来越多,不少昔日的亲人变成了今日的仇人,因而在购买房产时即使是一家人也一定要尽量做到产权明确,且莫因为关系亲密而马虎大意,以免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