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家庭饲养宠物在中国大地上似乎已成为一种时尚,但凡能解决温饱手里又有俩儿闲钱的人们不知是为了精神上的需求还是善心的发现,绝大多数都养起了自己的宠物,更有甚者,不仅饲养,而且还为自己在做人的一生中能拥有个狗儿子、猫女儿而感到无比的荣耀。想做猫爹、狗妈固然是您的自由,然而您是否知道,一旦您的宝贝儿伤了人,这法律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接连受理了数起家犬伤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究其原因,均是由于家犬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如果说家犬仅仅是将人咬破点儿肉皮还无大碍,打打针、吃吃药、补补营养也就是了。但如果是把人咬伤,尤其是把一个爱美的姑娘咬的夏天都不能穿短袖和短裙,那麻烦可就大了。200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家住房山区某镇年仅15岁的姑娘王兰(化名)来到其家教老师李某的院内准备接受学习文化知识,不成想,进门后,欢迎她的不是老师那慈祥的笑脸,而是一只凶狠的家犬。李某饲养的家犬挣脱了早已就该更换的锁链扑向了王兰,瞬时间,人狗在地上翻滚,虽经李某全力抢救,王兰的肩部、臀部以及腿部均已被狗咬伤成为血人,后经医院治疗,王兰那稚嫩的身躯留下了密密麻麻的疤痕,爱美的姑娘从此与短袖和短裙也就无缘了。多次商讨未果,2005年7月,王兰一纸诉状将家教老师李某告到法庭,要求李某赔付医疗费、误课费等各种费用10000余元。
如果说王兰事件还不能让喜爱饲养家庭宠物的人们感悟到什么的话,那么,下面这则家犬伤人的案例我想就该使您有所触动了吧?
2007年8月,房山区某镇年仅4岁的儿童张大壮(化名)作为原告将已年过半百的文某告上法庭,要求文某赔偿因其豢养的家犬将张大壮咬伤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损失共计50000余元。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原、被告本属房屋业主与租赁人之间关系,张大壮随其父母租赁并和文某一同居住在文某所属的一座平房小院内,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之间你来我往,和睦相处,倒也平安无事,谁曾想,这种平静的生活却因一条狗发生了质的变化。2004年10月的某一天,4岁的张大壮正在院里玩耍,兴之所至,一不留神,进入了文某豢养的家犬所属地盘,狗大怒,遂将张大壮扑翻在地,疯狂撕咬,眨眼间,孩子的惨叫声响彻平静的小院,大人们急忙冲过来,使尽浑身解数,将孩子从狗口中抢救出来,然而,此时的大壮已被恶犬撕咬得面目全非,整个脸皮悬挂在嘴唇上部,白白胖胖的小手鲜肉外翻,令人惨不忍睹。生命垂危的张大壮被送到医院抢救,数日后才脱离生命危险。后张大壮的伤势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伤逾后,张大壮的父母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文某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于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张大壮的父亲以张大壮作为原告将文某告到了法庭。
上述两个案例,只是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数百起宠物伤人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两件,对于全北京市乃至全国法院系统来说更是沧海一粟。然而,仅从这两件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宠物伤人的后果十分严重。经济损失通过金钱可以弥补,皮肉之伤通过治疗也许也能痊愈,但受害人精神上的创伤通过什么才能补偿呢?漫漫人生之路,伴随每一名曾经被宠物伤害过的受害人来说将是永远抹不掉的恐怖回忆,那触目惊心的一刻将会永远在他们的心灵上留下深深的烙印。对于这一切,作为宠物的饲养者和拥有者,您又该想些什么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文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以下条件,被人为饲养的动物侵害的受害人就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一、侵害的主体必须是人为饲养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等)二、所受侵害必须是人为饲养的动物出于自身的本能而对被侵害人或物造成的;三、必须有被侵害的结果发生且该结果与人为饲养的动物的侵害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无意更无力去阻饶什么,我想说的是: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用心看管好您的宠物,否则,一旦您的宝贝儿由于您的管理不善伤害到了别人,这承担法律责任的就是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