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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清同志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07-11-05 11:24:09 打印 字号: | |
  陈秀清,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中共党员,党校本科毕业。1983年10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政治处、经济庭、行政庭、民一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现任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陈秀清在民一庭简易组担任主审法官,在庭室案件分配中起繁简分流的重要作用。2006年,陈秀清同志结案789件,占全庭结案总数的45%,突出的业绩取决于平日的辛勤工作,得益于多年的扎实积累。

  案结事了的调解高手。2006年陈秀清审结的789件案件中,调解、撤诉的为385件,占结案总数的48.8%。为了贯彻民事审判“案结事了”的要求,陈秀清同志在工作中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背景,熟练运用“土话”、“行话”或“家常话”,或将法理、事理、情理揉合在一起,增强法官的亲和力与感染力,使当事人握手言和;或列举类似的案例、告知鉴定评估的可能性结果增强说服力,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既可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又能公正高效地定纷止争。在审理一起追索加油站灯箱加工费的劳务费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执十分激烈,由于原告加工的灯箱已因质量问题拆除,无法进行鉴定,直接判决有一定难度。陈秀清抓住原告对灯箱质量心知肚知、被告负气扣款的心理,提出了折衷方案,使得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在处理另一批涉案40余人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时,陈秀清了解到原告方在四年多时间里多次进行群体上访及围聚政府相关部门,2003年还曾因债权人讨要欠款引发过恶性刑事案件,该同志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放弃三八妇女节的体检和休假,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经过一整天的耐心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保证调解结果能落到实处,陈秀清同志又通过庭室与院执行庭进行沟通,共同确定了一套执行庭追索被告方到期债权用以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方案。本案审结后,当事人双方都对法官的耐心工作和积极努力表示了满意和感谢。

  清正廉洁的办案能手。自2003年12月至今,陈秀清共审结案件1227件。顺利审结多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分家析产、农村房屋买卖等疑难新类型案件。成功审理过北京华尔森啤酒厂、北京静安墓园、北京琉璃河水泥厂、中航南方机械化工程总公司北京分公司、良乡飞跃建筑有限公司等涉案人数众多、在本市及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宗宇诉石花洞鸟语林旅游公司一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发回重审后交由陈秀清承办,该案不止耗时长,矛盾深,而且法律关系复杂、证据不明晰,原告张宗宇多年来不断上访。陈秀清同志凭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对事实的准确把握,大胆制判。宣判后向原被告双方阐明利害,在她的劝说下,原告放弃了到鉴定单位闹事的想法,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作为一名法官,该同志对工作知责、对生活知足、对自己知节,能够坚决抵制来自利益、人情、权势等方面的诱惑和干扰,不做法律的叛逆者,不当没有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在审判岗位多年,纪检监察部门从未收到过关于陈秀清同志的举报,该同志得到了领导的信任倚重和同事的认可尊重。

  一心为民的好法官。在个别人眼里,陈秀清同志是“不通人情事故”的铁面法官。面对老百姓,她却是个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好法官。在审理一起被告病重的离婚案时,陈秀清主动到当事人家中开庭,审理完毕又亲自把判决书送到当事人手中。遇有年迈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陈秀清法官常会把当事人送到大门外,或是就地审理案件。案件审理中她总是不厌其烦地向当事人解释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能正确、自主地行使诉权,同时减轻诉累。在她的倡导下,简易庭形成了一个工作习惯:案件宣判后,详细解答当事人的各种问题,并重点做被告工作,争取双方自动履行判决内容,这使得简易组审结案件维持着较高的自动履行和当庭执行率。

  热情助人的老大姐。陈秀清同志能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计较个人得失,淡泊名利。遇到疑难新案件敢于迎难而上,勇挑重担。乐于分担复杂案件的审判工作,能团结全庭同志共同完成审判任务;敢于大胆启用、培养新人,善于引导后来者,是年轻同志的良师益友。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文体活动,宜动宜静,发展全面,为本庭室做出了积极贡献,起到了表率作用。在生活中,关心同志,乐于助人,获得广泛好评。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隗苇